一、构成敲诈的条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权益是多元化的,既涉及公私财产的所有者权,又对他人的人身权益以及其它相关权益造成了危害。
本罪的直接受害对象为公私财产。
客观要件:
在实际操作中,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各种威逼、压迫、恐吓等手法,强迫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
主体要件:
本罪的人群适用范围应是普遍性的。
只要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主观要件:
从内心活动来看,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怀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企图。
假设行为人并无此类意图,或是其追求财物的目的并不触犯法律,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时间未归还的债务,通过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话语,催促债务人迅速偿还等情况,都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敲诈勒索罪须符合的条件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
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构成敲诈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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