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成立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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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立案诈骗案件需满足: 犯罪事实存在、需追究刑事责任、遵循法定管辖权限。 诈骗罪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通过欺诈手段使被害人误解并自愿交付财物,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
诈骗案件成立的条件

一、诈骗案件成立的条件

针对诈骗问题,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的相关要求如下:

1、存在犯罪事实

这是指公安机关已经接手审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

这个犯罪事实必须要客观存在,不能凭空猜想或者主观臆断。

2、有必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我们需要根据法令规定去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们施加惩罚。

只有当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而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进行立案。

举个例子来说,若某个人实施的行为虽然具有危害性,但是因为缺乏应有的责任能力,或者因为实施合法的自我保护、紧急规避危险以及在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任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那么这些也是不符合立案要求的。

再比如说,如果一宗盗窃案并未涉及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必要标准,那么我们也是无法对此进行立案侦查的。

3、遵循法定管辖权限:

公安机关只能够处理那些法律明确赋予其管辖权限的案件,不能超出法律范围,随意对某些事情进行立案调查。

至于构成诈骗罪的各类要素包括:

首先,该罪名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借机谋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权益。

再次,对于客观方面而言,表现为采用欺诈手段,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现实真相的方式,使得被害人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在此过程中,虚构事实可能是完全虚构,也可能是部分虚构。

采用欺诈方法获取他人财物,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之间的显著区别所在,不过,个人必须从中取得巨额财物才算构成犯罪。

此外,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众。

只要年龄超过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此种罪行的主要责任人。

然而,企事业单位并不被允许成为犯罪主体。

最后,主观方面仅仅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具有非法占有所获得财物的意图。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件多久报案无效

诈骗案件多久报案无效,要根据诈骗数额和案件严重程度而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五年;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案件成立的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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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
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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