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就是金融罪案的立案必要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犯罪事实部分,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警方受理的案件中,确实涉及到违反刑法相关条款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地步,且这一类的犯罪事实已经经过了全面的调查核实,确凿无疑,客观存在;
其次,是刑事责任环节,这一环节需要对已被证实触犯刑律并构成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施加相应的刑罚处罚;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警方可审理的案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有权力管辖的只有那些明确规定并属于他们管辖范畴之内的案件;
最后,是关于金额的规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出,对于诈骗公私财产价值高达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以及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这个条款,各个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研讨,共同确定出适合在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然后再将此报告发给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例发生时,例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知情的前提下,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最终诈骗所得财物归属单位所有,且数额达到50000元至200000元的,这些都应被划入立案追究的范围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罪的立案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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