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乃是通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等合法机构采取的一项措施,要求并强制未被羁押但已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员务必出席案件审理,以接受相关审讯与也可称之为强制措施的工作流程。
至于被告是否被公安机关拘留,则需依据其具体情况判断,包括是否涉及重大犯罪嫌疑及其他法定义务等多方面因素。
传唤并不等同于逮捕或拘留行为,它主要针对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处理的嫌疑人,使其能前往相应公安机关部门或自行在家中接受详细询问。
然而,在实施传唤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凭证,借此证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合法身份,以便更好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工作。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将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羁押的时间仍不能超出12小时的法律规定。
为此,公安机关只能采取传唤方式以限制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如无充分理由且未能按时前来,才可将其拘留,总共不能超过12小时。
这也就是说,传唤过程中不可擅自转为拘留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警察传唤不去,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派出所可以立即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在规定时间没到案后,派出所可以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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