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将品质低下乃至不合格的房屋谎称为符合标准或者品质优良的房屋进行出售;
刻意隐匿实际房屋面积大小,企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用普通质量达标的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以吸引消费者,进而达到提高房价的目的;
销售那些明知不符合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规定的房屋;
故意夸大最低价格、清盘价格等具有误导性的定价进行销售活动;
对开发商真正身份予以保密,或者假借其它开发商名称进行销售宣传;
通过聘请他人等手段实施具有欺骗性的销售策略引导;
使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介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如何认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
开发商交房的时间的认定需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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