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下,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房屋买卖关系失效,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退房理由:
1、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产供购房者使用。
凡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发商仍未能实现承诺的交房日期,那么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请求,同时追讨订金的两倍或者要求支付相应金额的房款利息作为补偿。
2、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错,购房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由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若存在此类退房前提条件,购房者便有权要求退房。
3、开发商在出售楼盘或房屋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证件不够完善齐备。
根据建筑法规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完整且齐备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建楼及售购行为。
如果开发商未能做到这一点,其与购房者之间签署的合同便可能因违反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
4、房屋实际测量出的面积与购房时的暂定测量面积相比,相差率远超过3%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照合同条款提出退房申请,要求退还已付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违约利息损失。
5、建筑物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例如,地基沉降超过容许范围、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不足等等。
经权威检验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核实和检测后,确定主体结构不符合标准且为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同样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
6、除此之外,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未经充分协商擅自更改住房户型、朝向、面积等涉及房屋设计方面的重要内容。
如购房者发现此类异常情况,个人权益受损,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并全额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二手房一房二卖,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欺诈买房人能退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