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购买者可针对指名预定在被执行人名义之下的不动产进行质疑与申诉。
如若此行为满足以下所述之情形,并且其权益确实足以阻止或排除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果断的予以支持:
首先,在公众认同和归口于人民法院的查封仪式发生以前,已经签订了完全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次,在相同的时间框架内,购买者已经合法占有了这些不动产;
第三,买受者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亦或是支付了依照合同中约定的部分价款,同时,也按照公众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了剩余价款;
最后,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不动产未能顺利完成过户登记并非出于购买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找谁投诉
投诉可以找以下单位:
消费者协会、质监局、建设委员会等。
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如果市民遭遇交房日期延迟等合同违约行为,则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贷款纠纷查封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