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有可能涉及到所购买房屋与购房合同规定内容不相符这一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选择向当地建筑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的政府主管机构进行投诉反映问题,并要求他们针对此问题进行调解和处理。
同时,您还可以选择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方式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中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这些类型的案件均属于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首先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诉讼纠纷,这类纠纷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其次,对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最后,由于继承遗产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则应当由被继承人逝世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纠纷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赔偿
可以赔偿的。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
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无房产证纠纷如何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