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能中途提前退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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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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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商品房烂尾时,购房者不得擅自停贷,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先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提出停贷申请并签署停贷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再解除与银行的抵押合约,以妥善解决停贷问题。
买房不能中途提前退房吗

一、买房不能中途提前退房

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遭遇商品房烂尾的情况下,购房者不可擅自停止支付贷款,否则将会被视为债务违约,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应采取如下措施妥善解决停贷难题:

首先(1)与所贷款的银行进行深度沟通与协商,提出暂停偿还贷款的合理理由与申请;

若双方同意,则需签署正式的停贷协议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2)购房者可选择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向当地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待该合同解除后,再向银行请求解除与房屋相关的抵押合约;

如此一来,停贷的问题便能妥善化解,无需再为贷款烦恼。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买房纠纷怎么起诉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

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不能中途提前退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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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员工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提前准备工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此时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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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员工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提前准备工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此时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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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车辆工作率提高车辆工作率,就是提高车辆的时间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车辆工作率就意味着提高车辆生产效率,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见附录)。由于甲类费用具有相对固定性,所以车辆工作率对甲类费用含量的影响呈向渐缓趋势,如下图所示:甲类费用含量车辆工作率1f影响车辆工作率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车辆技术状况,二是运输任务。所以,提高车辆工作率的措施主要是提高和保持车辆总体技术状况的完好程度以及保持饱满的工作任务。随着车辆维修技术与车辆制造质量的提高,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是容易做到的,但做到运输任务的饱满是有难度的,它要求企业在承揽业务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和长期稳定性的货源。在车辆工作率一定的情况下,平均每日出车时间(小时)越多,表示车辆的时间利用率越高。昼夜时间利用系数越高,表示车辆的时间利用越充分。提高工作率的可操作空间不是无限的,它受到完好率的限制,它的上限不会超过100%,所以对车辆工作率以及昼夜时间利用程度和出车时间利用程度较高的企业来讲,其可操作空间不大。2.提高平均车日行程平均车日行程是指每个工作车日内车辆的平均行驶速度,它是车辆时间利用和运行速度指标的综合反映,每日出车时间长短,出车时间内平均每小时的行驶里程的多少,直接影响着车辆的生产效率。提高车辆的平均车日行程,就是提高车辆的速度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平均车日行程,同样意味提高车辆生产效率,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同样,由于甲类费用具有相对固定性,所以车辆工作率对甲类费用含量的影响呈向渐缓趋势,如下图所示:甲类费用含量平均车日行程平均车日行程受公路通行条件、车辆技术性能、运输组织与管理水平、运输市场秩序等因素的影响。从主观角度来看,在车辆技术速度一定的情况下,平均每日出车时间(小时)越多,出时间利用程度越高,则平均车日行程就越长。所以,提高车辆平均车日行程的主要措施有三个,一是提高技术速度,二是提高出车时间利用系数,三是延长平均每日出车时间。3.提高里程利用率提高车辆的里程利用率,就是提高车辆的行驶里程中的载重行驶里程的比率。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里程利用率,同样意味提高车辆生产效率,它不但可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同时还可以降低单位成本中的乙类费用含量(见附录),如下图所示:2f甲乙两类费用含量里程利用率据有关资料数据显示,里程率如果提高1%,车辆油耗可降低3%,车辆生产效率提高10%,则运输成本可降低30%以上。提高里程利用率的主要措施,一是提高运输组织车辆调度的水平,二是提高货源组织水平,三是选择好车辆长期驻扎的地理位置。提高里程利用率与企业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但也有一些客观因素是运输企业无法控制的,如货源地、建筑工地及货流的方向等。4.提高吨位利用率提高车辆的吨位利用率,就是提高车辆载重能力的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吨位利用率,同样意味提高车辆生产效率,不但可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同时还可以降低单位成本中的乙类费用含量。据统计,如果吨位利用率提高5%,油耗可下降3.8%,从而使得运输成本可大幅度下降,如下图所示:甲乙两类费用含量吨位利用率影响吨位利用率提高的因素:⑴站务工作组织水平。⑵货物的特征与装车技术。⑶货源情况。⑷车辆吨位的大小。⑸道路条件。所以,运输企业提高吨位利用率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站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掌握货源情况,研究货流方向,二是根据货物的特征合理选派适合该货物的车型和吨位,改进装车技术,采用轻重货物相互搭配等。5.提高拖运率拖运率是指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合计完成的货物周转量中,挂车完成的周转量所占的比重。提高车辆的拖运率,就是提高车辆拖挂能力的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车辆拖挂能力的利用程度,同样可提高车辆生产效率。由于拖挂能力利用程度的提高,可相对节省主车数量与运能,从而可节省甲类费用含量(如司机工资以及与车数有关的费用等),同时,随拖挂能力利用程度的提高而产生的乙类费用的增长幅度远低于车辆生产效率的增长幅3f度,所以,还可明显降低单位成本中的乙类费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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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途中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⑸危重、存活和不明。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和15条规定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员工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提前准备工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此时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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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工作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⑸危重、存活和不明。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和15条规定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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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员工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提前准备工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此时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提前上班途中工伤认定是否有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⑸危重、存活和不明。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和15条规定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员工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提前准备工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此时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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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可能取消购房合同的。具体来说,购房方可与销售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退房协议,从而解除所有的法律关系。若购房方自身无法与销售方达成合意,则可依据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所订立的规定或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将退房通知发送至销售方处,一旦该通知抵达销售方手中,即视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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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车辆运输效率主要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车辆工作率提高车辆工作率,就是提高车辆的时间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车辆工作率就意味着提高车辆生产效率,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见附录)。由于甲类费用具有相对固定性,所以车辆工作率对甲类费用含量的影响呈向渐缓趋势,如下图所示:甲类费用含量车辆工作率1f影响车辆工作率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车辆技术状况,二是运输任务。所以,提高车辆工作率的措施主要是提高和保持车辆总体技术状况的完好程度以及保持饱满的工作任务。随着车辆维修技术与车辆制造质量的提高,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是容易做到的,但做到运输任务的饱满是有难度的,它要求企业在承揽业务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和长期稳定性的货源。在车辆工作率一定的情况下,平均每日出车时间(小时)越多,表示车辆的时间利用率越高。昼夜时间利用系数越高,表示车辆的时间利用越充分。提高工作率的可操作空间不是无限的,它受到完好率的限制,它的上限不会超过100%,所以对车辆工作率以及昼夜时间利用程度和出车时间利用程度较高的企业来讲,其可操作空间不大。2.提高平均车日行程平均车日行程是指每个工作车日内车辆的平均行驶速度,它是车辆时间利用和运行速度指标的综合反映,每日出车时间长短,出车时间内平均每小时的行驶里程的多少,直接影响着车辆的生产效率。提高车辆的平均车日行程,就是提高车辆的速度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平均车日行程,同样意味提高车辆生产效率,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同样,由于甲类费用具有相对固定性,所以车辆工作率对甲类费用含量的影响呈向渐缓趋势,如下图所示:甲类费用含量平均车日行程平均车日行程受公路通行条件、车辆技术性能、运输组织与管理水平、运输市场秩序等因素的影响。从主观角度来看,在车辆技术速度一定的情况下,平均每日出车时间(小时)越多,出时间利用程度越高,则平均车日行程就越长。所以,提高车辆平均车日行程的主要措施有三个,一是提高技术速度,二是提高出车时间利用系数,三是延长平均每日出车时间。3.提高里程利用率提高车辆的里程利用率,就是提高车辆的行驶里程中的载重行驶里程的比率。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里程利用率,同样意味提高车辆生产效率,它不但可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同时还可以降低单位成本中的乙类费用含量(见附录),如下图所示:2f甲乙两类费用含量里程利用率据有关资料数据显示,里程率如果提高1%,车辆油耗可降低3%,车辆生产效率提高10%,则运输成本可降低30%以上。提高里程利用率的主要措施,一是提高运输组织车辆调度的水平,二是提高货源组织水平,三是选择好车辆长期驻扎的地理位置。提高里程利用率与企业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但也有一些客观因素是运输企业无法控制的,如货源地、建筑工地及货流的方向等。4.提高吨位利用率提高车辆的吨位利用率,就是提高车辆载重能力的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吨位利用率,同样意味提高车辆生产效率,不但可降低单位成本中的甲类费用含量,同时还可以降低单位成本中的乙类费用含量。据统计,如果吨位利用率提高5%,油耗可下降3.8%,从而使得运输成本可大幅度下降,如下图所示:甲乙两类费用含量吨位利用率影响吨位利用率提高的因素:⑴站务工作组织水平。⑵货物的特征与装车技术。⑶货源情况。⑷车辆吨位的大小。⑸道路条件。所以,运输企业提高吨位利用率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站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掌握货源情况,研究货流方向,二是根据货物的特征合理选派适合该货物的车型和吨位,改进装车技术,采用轻重货物相互搭配等。5.提高拖运率拖运率是指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合计完成的货物周转量中,挂车完成的周转量所占的比重。提高车辆的拖运率,就是提高车辆拖挂能力的利用程度。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提高车辆拖挂能力的利用程度,同样可提高车辆生产效率。由于拖挂能力利用程度的提高,可相对节省主车数量与运能,从而可节省甲类费用含量(如司机工资以及与车数有关的费用等),同时,随拖挂能力利用程度的提高而产生的乙类费用的增长幅度远低于车辆生产效率的增长幅3f度,所以,还可明显降低单位成本中的乙类费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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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请问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的前提
[律师回复]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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