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我们要从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入手。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及其上一级主管机构,受到了利害关系人相应的申诉、投诉或者请求之后,他们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有权依法撤销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
因此,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只要他们发现了他人所获得的行政许可可能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乃至伤害时,便可依照《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条款向做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或其主管机构提出申诉、投诉或请求,请他们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同时,作为行政机构本身,也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受理并且处理这些请求。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行政机构本身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
在具体的执法检查环节,抑或是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都可能使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构或者其上级监管机构发现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许可存在违法行为。
此时,他们同样有责任和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4、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概括起来为两大种类:行政行为缺乏合法要件的,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本身不合理不公正的。满足以上条件,应当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