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凶器”之概念应当从这两大方面来进行准确认定:
第一,国家管制类器械,此类器械直接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诸如枪支、爆炸物以及管制刀具这类被禁止私人携带的器具,必定属于我们所定义的“凶器”范畴;
第二,对于那些为实施相关犯罪所特意准备的其他器具,比如砖块儿、菜刀等等。
这些器械并未被纳入到国家管制的范围之内,因此在判断它们是否构成“凶器”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便成为了非常关键的评判标准。
尤其当我们提到枪械和爆炸物时,它们的社会破坏力尤为巨大,所以国家对此类器材实行了极其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枪支管理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各项法规对枪支、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以及使用场地等全部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倘若行为人在未经得到许可或是超越许可的使用范围以及场地的情况下私自持有,则立刻会被视为违反法律或涉及到犯罪行为。
此外,如果他们将此种拥有的枪支、爆炸物带入到犯罪活动之中,那么毫无疑问地,这将被视作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
简单来讲,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公然携带国家禁令中禁止上街的器械已然构成非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间接暗示着行为人有潜在的犯罪倾向。
进而,若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罪行时携带上述类别之任何一种器械,无论他们最初的目的究竟为何,我们都会将这种情形归结为携带着具备攻击性的“凶器”实施抢劫。
最后,对于一些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额外携带的其他种类设备,例如砖块儿、菜刀等等,尽管它们并不在国家管制类器械的范畴内,但要确定这些设备是否属于我们定义的“凶器”,同样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例如枪支用来行凶就是凶器,而在执法人民警察手中就是正当防卫或者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
菜刀在各家各户基本都有,并非国家所禁止,但是在罪犯手中就成为“凶器”。至于如何判别是否属于凶器,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寻衅滋事造成轻伤,该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处理如下:
1.对于寻衅滋事一方,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另一方而言,如果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则也涉嫌故意伤害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