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试用期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的试用工作进程的具体时限。
在此期间,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有机会深入了解彼此,以便最终做出是否继续合作共事的决策。
根据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设置试用期的初衷正是为了给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更多的“选择权”空间。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已经明确指出,当处于试用期阶段时,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批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一项关键性的法定权力——“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只有在充分证明劳动者未能达到录用标准的前提下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附加任何额外条件限制。
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以合同中所签署条款作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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