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有折旧费吗?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其中并没有规定机动车的折旧费用这一款项。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并未赋予受害人主张折旧费用的权益。
换言之,即便在某些案例中存在此类诉求,其基本情况也难以得到司法程序的支持。
这主要源于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值损耗受诸多复杂因素所决定,存在极大的变动与未知性。
同时,车辆价值的下降只有在二手市场上才能明显反映出来,然而交通事故中的受损车辆往往并不具备立即出售的条件,从而削弱了主张折旧费用补偿的合理性。
然而对于车辆本身的其他财务损失,例如修理、更换等,受害方在基于案件具体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诉讼请求,通常都会得到法庭积极回应并支持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一般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
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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