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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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外保险以人为对象,保额需综合考量生命经济价值等因素,由双方共同确认。 团意伤保额度范围在1000元至50万元,个意伤保则为1000元至100万元,保额中途不变。意险分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两类,前者覆盖身故和残疾责任,后者含诊疗费、住院费及住院补贴理赔。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意外保险皆以人为投保对象,仅宜实施定额保险。

其所约定金额需综合考虑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花费及整体薪酬水平等因素,由保险业者与投保方共同确认。

现阶段团意伤保投保额度最小为1000元,上限为500,000元;

而个意伤保,则需选择的最低保额为1000元,最高为1,000,000元。

保额既定,中途不得擅改。

在特人身意伤保中,其保额往往由保险条款或法院设定。

部分财险公司提供之团意伤保增设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条款。

意险产品大致可分两种类型:

意外伤害险及意外医疗险

通常,意伤害险涵盖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责任;

部分“套餐”产品亦纳入搭乘公车倍给及烧伤赔偿责任

意外医疗险则主要责任包括意外事故引发的门急诊诊疗费、住院费的理赔以及意外住院补贴等。

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将按80%比例赔付,最高理赔限额为8000元。

特定交通意指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致死或残。

意外住院补贴免赔天数则为3天。

保险公司在齐备所有单证后,将在7日内下发结案通知书。

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接到通知书后,可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前往保险公司领取相关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意外伤害伤残9级一次性赔偿多少

意外伤害伤残9级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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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 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 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 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 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 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 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人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却 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 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 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获得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 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 失) 。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 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 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说法 :
1、 直接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由同一个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损害,而他方获得利益。)反之,如果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由于不是 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认为是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在乙没能力还钱时,甲就不得不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且 应该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有一定关联也不 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样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无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 利益与受到损失不须要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即可构成不当得 利。 非直接因果关系弥补了直接因果关系不足,捍卫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将使不当得利衡平化,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 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 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 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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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正在做的项目需要成员签一份保密协议,咨询一下金额保密协议具体的内容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金额保密协议具体的内容格式范本,保 密 协 议 书
(范 本)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为了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商业秘密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及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营,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职务行为信息及商业秘密
1. 职务行为信息:甲方新闻单位记者、编辑及其他新闻采编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及甲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
2. 职务行为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
(1)技术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知识、技术资料、经验方法,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2)经营信息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3.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职务行为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是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职务行为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对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绝不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
2. 绝不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
1/3页
本;绝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3. 绝不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绝不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绝不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
4. 绝不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5. 认真遵守其它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对参与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绝不擅自发表或使用。
6. 对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7.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保密义务人离岗(离职)后的义务
1. 乙方离岗(离职)后,对仍具有保密性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2. 乙方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并在叁年内不得向它人泄露有损甲方的任何性质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
3. 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五条:保密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甲方将依照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视情节对乙方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2. 乙方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如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乙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报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其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4. 乙方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甲方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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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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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意外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及过失程度。 一方过错则全责;多方过错则根据决定性影响和过失严重性分主、同、次责;均无过错则为交通意外,各方免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责任划分标准,确保公平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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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叫加害给付,加害给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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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向甲方认购该房。2、甲方承诺。3、乙方承诺。4、违约责任。5、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七、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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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以及要求是什么?我妈妈问我我也答不上来,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第
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赔偿主体,是学校。确定了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学校应当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未尽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使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最主要的针对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只有未成年学生对自己的安全或者行为缺乏识别能力,或者没有识别能力,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因为重大过失,造成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确定的原则是:
首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过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这种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学校有较大的过失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对已经成年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重大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
三,属于学生及其学生法定代理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学生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属于学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不周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有过错的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与学校无关。已经成年的学生因为自己的过失,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其生活费供养者支付。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学校。
  第
四,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赔偿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五,对于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对一个损害的发生,有两个以上的原因的,应当根据各个责任人的不同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学校、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三人都有责任的,应当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够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按份承担责任。
  第
六,学校在为学生伤害事故投保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应当
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尚有不足部分,不足部分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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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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