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虚假宣传仅退款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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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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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单独或合并给予警告,违法所得低于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欺诈行为包括销售掺假、以次充好商品,虚假宣传,虚假价格等。 此外,还包括虚假商品说明、未以真实名义销售、欺骗性推销、虚假现场示范、虚假广告、欺骗预付款、虚假邮购销售、虚假有奖销售等欺诈行为。
商家虚假宣传仅退款犯法吗

一、商家虚假宣传仅退款犯法吗

有可能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勒令限期整改,可以单独或合并下达警告处分,其违法所得低于三倍,却不能高于三万元的罚款,若没有因触犯法律获得任何收益者,将处以最低为一万元的罚款。

通常而言,经营者所实施的以下几种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对消费者的欺诈:

销售掺杂、混合、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使用虚假或其他不诚实手段导致销售商品数量短缺;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这些是正品;

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来出售商品;

用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未以其真正的名字和标记销售商品;

聘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推销诱导;

做出虚假的现场示范和解释;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体对产品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

欺骗消费者预付款;

通过邮购方式销售商品,获取款额却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通过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以及所有其他虚构事实或不合法竞争的欺诈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商家虚假宣传商品产地是否算欺诈

属于。

虚假宣传本身就是属于欺诈的行为,虚假宣传的目的是误导、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家虚假宣传仅退款犯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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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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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发商虚假宣传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
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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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开发商侵犯权益的领域或者所涉及的情况不同,开发商的赔偿往往分: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三类。
首先来谈民事赔偿,若是经营者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行了虚假宣传,且被消费者的话,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选择对消费者进行金钱赔偿,赔礼道歉等措施来弥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若是经营者受到同类经营者,由于对方竞争者虚假宣传而使自己的收益减少的话,该经营者完全有权利去人民进行,来博得公正。
接着是行政赔偿,若是开发商虚假宣传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牵扯他人利益较多时,督查部门进行检查,一经坐实,该开发商应该立马停止自己违法的行为,并会接受到一张二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的罚单,事态更为其严重的,一张一百万到二百万之间的罚单立马落在违法开发商的手上,不仅如此,相关部门还可以选择吊销开发商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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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退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退房吗?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如果出卖人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欺诈性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此不同,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如果开发商对相关设施进行明确具体、欺诈性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虽然不能被视为合同内容,不发生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导致购房者损失,开发商也应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即民法所称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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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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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什么是虚假宣传什么是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什么区别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虚假宣传的简介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的行为要点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5、商业诋毁的简介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商业诋毁的特点  (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7、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区别  一是是否有明显的针对对象。  虚假宣传一般是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的,所涉及的是同类竞争的多数企业。商业诋毁通常是有针对对象的,它以同类竞争对象中的某一个作为对比,而且一般采取比较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  二是宣传内容是否仅限自己的产品。  虚假宣传行为只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即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虚假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诋毁行为除了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外,还涉及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常常是通过片面介绍、夸大事实、歪曲产品的优劣等方式来贬损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达到降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丑化商业形象、使竞争对手失去有效竞争力的目的。因此在商业诋毁行为中通常都有“贬损”的行为。  虽然在此类行为中通常采用比较的方法达到“贬损”的目的,但是“贬损”的行为并不以比较为前提,即是宣传者不一定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有可能直接降低和诋毁他人商品的信誉。  无论是否进行比较,商业诋毁的最终效果和目的都是要抬高自己企业和商品的地位,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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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的简介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的行为要点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5、商业诋毁的简介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商业诋毁的特点  (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7、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区别  一是是否有明显的针对对象。  虚假宣传一般是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的,所涉及的是同类竞争的多数企业。商业诋毁通常是有针对对象的,它以同类竞争对象中的某一个作为对比,而且一般采取比较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  二是宣传内容是否仅限自己的产品。  虚假宣传行为只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即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虚假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诋毁行为除了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外,还涉及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常常是通过片面介绍、夸大事实、歪曲产品的优劣等方式来贬损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达到降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丑化商业形象、使竞争对手失去有效竞争力的目的。因此在商业诋毁行为中通常都有“贬损”的行为。  虽然在此类行为中通常采用比较的方法达到“贬损”的目的,但是“贬损”的行为并不以比较为前提,即是宣传者不一定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有可能直接降低和诋毁他人商品的信誉。  无论是否进行比较,商业诋毁的最终效果和目的都是要抬高自己企业和商品的地位,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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