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有判决书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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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公共诉讼案件判决书应与受害者分享。如法庭当庭宣判罪犯有罪,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相关方及检察院,并送交被告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受刑事侵害者及其法定代表如对地方初级审判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抗议。
刑事案件被害人有判决书吗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书

在涉及刑事公共诉讼案件之中,判决书通常是要与受害者公开分享的。

若法庭决定于审判当日宣判罪犯有罪,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判决书送抵相关方以及发起公共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同时亦需将其送交到被告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手中。

此外,受到刑事侵害的普通人及他们的法定代表如果对地方法院作出的初级审判结果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要求他(她)们进行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被害人有判决书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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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结案件后,应向涉案当事人分发刑事判决书,记录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信息。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定期宣判后应立即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检察官,并送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因此,诈骗案审判中,受害人会收到相应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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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排除妨害判决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排除妨害判决书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排除妨碍纠纷
原告:笪某
被告: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一直将汽车停在自家房屋楼下的车位上。2008年6月24日,原告停放的两辆汽车苏E……,苏E……在一夜之间突然被被告用铁链锁住轮胎,导致原告及家属无常使用自己的汽车,被迫租车和打的上下班及工作。后,原告委托本所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原告是两辆轿车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两辆轿车的绝对支配权。即便假定架空层车库归属被告,原告不应在此无偿停放汽车,被告也无权对原告的车辆实施扣押,而只能依法主张权利。可被告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以暴力方式扣押原告的汽车,妨碍原告行使物权,显属严重违法。而《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打开汽车轮胎的铁链,排除妨碍;
2、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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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的判决书
[律师回复] 一、故意伤害致死怎样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 2)如果行为人 A本欲对被害人 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 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二、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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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判决书是否要通知被害人?
诈骗案件判决书是要通知被害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在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确实需要传唤当事人的,并且将相关的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而这个当事人不仅仅是包括由公诉机关也包括由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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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违建电梯排除妨害判决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排除妨害判决书范本
排除妨碍纠纷
原告:笪某
被告: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一直将汽车停在自家房屋楼下的车位上。2008年6月24日,原告停放的两辆汽车苏E……,苏E……在一夜之间突然被被告用铁链锁住轮胎,导致原告及家属无常使用自己的汽车,被迫租车和打的上下班及工作。后,原告委托本所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原告是两辆轿车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两辆轿车的绝对支配权。即便假定架空层车库归属被告,原告不应在此无偿停放汽车,被告也无权对原告的车辆实施扣押,而只能依法主张权利。可被告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以暴力方式扣押原告的汽车,妨碍原告行使物权,显属严重违法。而《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打开汽车轮胎的铁链,排除妨碍;
2、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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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收到判决书多久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做出判决,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上诉的,在十日内执行,法院会将罪犯移送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罪犯被判拘役的,看守所受到执行文书后,将罪犯关押办理入所手续。执行后,罪犯的家属就可以申请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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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起诉违建电梯排除妨害判决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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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原告是两辆轿车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两辆轿车的绝对支配权。即便假定架空层车库归属被告,原告不应在此无偿停放汽车,被告也无权对原告的车辆实施扣押,而只能依法主张权利。可被告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以暴力方式扣押原告的汽车,妨碍原告行使物权,显属严重违法。而《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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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打开汽车轮胎的铁链,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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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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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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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久出判决书?
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几天或者是十几天左右的时间就提出判决书,这主要指的就是案件审理开庭完毕之后的时间,并且我国法律当中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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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万普。
委托代理人米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岁,被告常万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建华、李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万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8月6日,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
2、物业管理处值班表、统计表、物业日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陈某出具的关于房屋漏水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房屋数次漏水照片。证明宋某、陈某系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被告导致3月31日后被告房屋又多次发生漏水的事实,再次给原告造成损失。
证据
3、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附件、解除租房合同协议及附件、物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侵权前对外租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4、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以及相关损失为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3月30日仅对被告房屋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
证据
5、物业补充情况说明一份、房屋漏水照片12张。证明8月19日至28日因被告导致房屋仍在漏水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购货单、证明各一份。证明热水管已改造,改造后已不漏水。
证据
2、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暖气漏水一事,已达成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4500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证据
3、姬建广证明、身份证、建造师证各一份、照片一份,
证明被告家凉水管不漏水;
证据
4、照片一张。证明物业对外墙裂缝处进行了打胶。
证据
5、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和威胁。
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宋某、陈某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物业印章,提供的电话号码是虚假号码。情况说明仅能说明漏水的事实,但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说明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已按赔偿协议将4500元交给原告。
对证据5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的责任在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明真实性无法判断。
对证据2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3月31日以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协商,但对之后二次侵权4月12号、4月20日、5月11号、13号、24号、8月18号到28号之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进行协商及赔偿。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委托个人,且此个人与米建华是同事关系,个人没有资质。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不了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常万普所有的房屋位于二原告上述房屋楼上。
2、原告称1月17日发现房屋漏水,并找到被告。3月31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因广汇小区2001住户暖气管向楼下漏水,经2001住户对其粉刷修复后,1901住户不满意。后经广汇物业协调双方经过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由2001住户一次性支付1901住户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1901住户自己维修解决。至此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收到被告上述赔偿款项。
3、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复。
4、原告诉称,1月17日开始发现漏水,漏水位置为进门户的天花板及两个墙角的墙面、餐厅挨着北阳台的墙角及挨着次卧的墙面、客厅挨着主卧的电视墙墙角墙面及楼顶板、南阳台天花板、次卧西北角的墙面西南角的墙面、主卧进门的房顶墙面西南角房顶与墙面。3月31日后漏水位置为上述陈述的餐厅、客厅、主卧都漏水,次卧没有漏水、有点潮湿。现在就电视墙天花板有一处漏水、南阳台天花板个别地方潮湿,是断断续续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日志为复印件,且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宋某、陈某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陈某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证人宋某、陈某未到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于3月31日达成协议后房屋继续存在漏水情况。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双方因为房屋漏水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原告自己维修。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对上述漏水位置进行维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林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爽、林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张 敏
人民陪审员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任红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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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下判决书流程
1、侦察。2、审查起诉。3、判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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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会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书吗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不过,被害人的身份仍然具有双重性,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还是证人。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害人出庭是有深远意义的。
首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当庭与被告人对质,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客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使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找准法律关系,正确定罪量刑,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使其尽快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减少或杜绝缠讼和的比率,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再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漏洞,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最后,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使剧场化了的法庭成为民众亲近司法、走进司法的普法课堂,活生生的案例会教其努力提高法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也可以激扬其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的勇气,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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