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什么法律依据弟弟必须是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依据是什么?
在此问题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作出判断。
若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法得到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照顾与监护时,其兄弟姊妹作为近亲之人,便有权担任监护之责。
然而,这并不是法定要求,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成年人群体,他们的监护人应从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们中依次确定:
(1)首先考虑其婚姻关系中的伴侣;
(2)其次是父母和子女;
(3)再者是其他较近亲属;
(4)最后是在本人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国家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中,若有人愿意担任监护人职责,需经过上述相关部门同意方能生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可以惩治征收方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刑法等。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形式有: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
2、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土地供用方式违法;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非法入市;
4、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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