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吗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可以通过委派代理人出席法庭审理。
然而,这种委派方式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条件便是必须持有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只有确保原告方所委派的代理人具备代表被告人行使全部权力的资质,法院才能对该案件予以处理并依据具体事实做出判决。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委派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以下提供了五种能够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人群:
1.被告人的最近亲系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首要职责即是接受民事案件被告人的授权,担任他们的特别代理人参与诉讼,以此来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由相关社会团体推举代言的人员。
此类团体通常指那些按照法律法规或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章程、称号、一定数量会员、经费来源、办事机构及合理的办公场所等要素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例如各类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艺术文化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抑或是宗教团体等等。
在参与诉讼时,并不是这些团体本身直接代理诉讼,而是由团体推举的代表人为诉讼代理人;
4.被告人所属单位所指定的出庭代表人。
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主体的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在公司内推举一名人员作为被告首席辩护人,但这名代表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份必须经过被告人本人的确认并且得到其授权的认可;
5.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亦可受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开庭被告不到场应该如何办
法庭开庭被告不到庭的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如果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如果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作缺席判决,尽量保护行政原告人的权利。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庭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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