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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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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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其本质仍属经济适用房范畴,无法改变其经济适用房性质。满五年后可按常规购买,支付1.5%契约税和5‰印花税,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若不满五年,需按原经济适用房规定办理,满足购买条件并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

一、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

尽管您购入的是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请注意,即便是经过转让转变为商品房属性,其本质依旧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

无论如何变革,其经济适用房性质无法发生任何改变。

若该房产已居住满五年,购买此类住宅则无需遵循特殊规定,任何有意购房者皆可前来尝试。

购买此种二手经济适用房时,需按照常规支付1.5%的契约税与5‰的印花税

此外,您无需额外支付成交金额3%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如您所购房屋尚不满五年使用年限,那么在购买此类住房时便需按照原有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进行办理。

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买房屋前,务必先前往相应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经济适用房能否转,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产证后能转让。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其转让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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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据悉,这是自2012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出台以来又一次放宽经适房申请的准入标准,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适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三、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身份证: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房地产权证: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收入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财产情况证明: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书面文件: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其他: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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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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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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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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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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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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