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转让后自己还能使用吗
在将著作权授予他人之后,原著作权所有者依然可以享有该权益。
这是由于作为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所保障而不能被转让或销售的,换句话说,无论著作权人是否仍然在世,他们都有权永久地享受其著作中所包含的出版权、署名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等重要的人身权利。
具体而言,这些人身权利包括了决定某部作品是否应当公开发行或者何时公开发行的发表权,以及选择公开披露何人为该作品的创作者及其创作方式的署名权;
另外还有确保他人不可擅自更改预定作品内容甚至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这种对作品完整性的维护也是受到尊重的人权之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著作权转让和授权一样吗
著作权转让和授权不是一回事,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授权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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