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证据存在可能消失或不易获取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亦有权利主动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遇情势紧急,利益关系人如果不能立刻申请财产保全,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他们便可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护措施。
但为了防范风险,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无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人民法院则会拒绝其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后,务必于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决;
一旦裁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应立即启动执行工作。
然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天之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证据保全的其他流程和规定,则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中所设定的关于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表示,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或是与案件有关的财务。
民事诉讼法则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如下三点重要修订:
1.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制度;
2.将申请主体从原来的“诉讼参与者”改为在诉讼中使用的“当事人”以及在诉前使用的“利益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也就是说,将参考并应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二、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外案件以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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