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标准化流程如下:
首先,应该接收案件信息,无论其来源是控告、自首、报案、扭送还是其他途径;
其次,应展开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在这个环节中,有诸多可选选项,例如将其提交给相关机关处理、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直接拒绝立案等;
紧接着,一旦确定立案,就需要开展侦查行动,或者将相关材料移交至检察院;
随后的步骤便是进一步侦查、确定破案、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并继续完善获取之证据;
最后,当所有证据和情况都完备后,即可宣布侦查终结,并据此做出销案或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判断。
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移送审查起诉是另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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