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权要求做伤情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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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审理案件时,受害者有权进行伤势鉴定,明确伤势程度,主要依据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两项官方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制定。
受害者有权要求做伤情鉴定吗

一、受害者有权要求做伤情鉴定

在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依法享有对所受伤害进行伤势鉴定的权利。

伤势鉴定旨在明确损伤自身的严重程度,其主要依据乃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共同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两项官方文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交通事故受害者有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等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害者有权要求做伤情鉴定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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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证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提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至人民,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由人民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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