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请律师胜诉费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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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律师费一般由聘请方承担。 若借款人因债务纠纷起诉并聘请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若贷款方未聘律师,由国家财政补助其律师费。 如借款协议中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有借条请律师胜诉费谁出

一、有借条律师胜诉费谁出

关于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处理律师费用的事宜,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会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来承担。

详细解读起来,若借款人因为债务关系而与贷款者引发纠纷,进而决定将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且在此过程中聘请了律师作为自身的辩护人,那麼这类情况下的律师费用就应该落在借款人头上。

然而,假如贷款者并未有雇佣自己的律师,只能依靠法院指派的指定律师来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用便可以得到国家财政补助,无需由贷款者亲自承担。

除此之外,倘若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关于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的话,务必尊重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有借条有手印不还钱如何办

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如果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借条请律师胜诉费谁出”,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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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请律师胜诉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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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借条,钱打到借款人指定第三方帐户,能胜诉吗?应该起诉谁
[律师回复] 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有合同约定或有证据证明,钱是按借款人指定打到第三方账户的,借款人胜诉问题不大。
2、否则,得同时借款人和第三方。扩展资料:借贷纠纷的法规条款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胜诉后律师费由谁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胜诉后律师费由谁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专利纠纷案件;
5、担保权纠纷案件;
6、不正当竞争案件;
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8、仲裁案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原告在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七、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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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请律师的话胜诉谁还
胜诉后,一般委托律师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这是基于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的职责。但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要求败诉方支付对方律师费。若当事人与律师单位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则按协议规定支付。选择律师时,当事人应了解费用支付方式及标准,熟悉相关法律和合约条款,以便灵活应对协商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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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有借据,没有借条,可以胜诉吗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 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 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 此种情况下,会依据如下裁判规则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 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没有借条起诉,能胜诉吗
[律师回复] 对于没有借条起诉,能胜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款合意、二是已经实际履行即钱已经到借款人账户或手上。仅有借条或者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限不约定的可以催告合理期限或者从之日算,法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和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来认定、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目前的判决案例来看,有支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另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有不支持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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