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妈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关于继母所育之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需依实际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继母所育子女若为其与父亲共同生育之人,则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之权利。
其次,若为继母携带而来的子女,亦被称之为继子女,其对继父遗产之法定继承问题,主要视乎继父与该继子女之间是否缔结了抚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在法定继承顺序中,子女位列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涵盖所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故而,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行使法定继承权。
至于“存在抚养关系”可以理解为,以特定亲属身份为基础,在经济层面相互扶持,生活方面互相照应的权利义务关係。
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展现为:
继父母曾抚养、关爱、教育过继子女;
反之,继子女则已承担起赡养继父母,提供经济来源或者提供劳力协助等家庭责任。
其次,若在继父母再婚后,其子女已经长成成人,走向独立生活之路;
亦或是再婚后的子女并未与继父母共处,反而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将他们抚养、教育成人,并且继子女对继父母也从未尽过相应的孝那么便无法证明这些继子女与继父母建立了抚养关系,进而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总结来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帮扶型。
在此类型下,其子女仍处于未成年阶段,同生父(母)及继母(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与教育,成功建立抚养关系,使两人之间构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普通血亲父母子女间无异,然而,尽管如此,继子女仍然保留着同自然血亲的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效应于整体上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相类似。
因此,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是以此种形式来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予以规范和约束。
第二,领养型。
继父或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程序接纳了继子女,一旦经过官方确认的领养程序完成之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便会转变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使得相关法规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现行法律上的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名义型。
此类别中的继父母子女间并不存在抚养教育行为,仅仅体现出姻亲关系。
例如,当父亲或母亲再婚后,子女已经成熟并独立生活,继子女不再依赖继父母的培养和教育;
或者是尚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他们亦未给继父母任何形式的抚养和支持。
在这类不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仅产生姻亲关系,不涉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后妈的儿子能继承我家家产吗
继母的子女能否继承父亲的财产,要看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就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全系的,就没有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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