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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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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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后,如无其他查封,可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或融资。如不愿接受,可考虑作融资工具。第三方愿按第二次流拍价购买,司法部门可批准。三次拍卖仍流拍,可变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方达成变卖以物抵债协议,司法机构认可。所有操作需遵循法院裁决与执行。
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一、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当涉及到法拍房产在第二次拍卖阶段出现流拍现象时,或许可采用以下几种策略来妥善解决问题。

首先,如若拍卖标的不存在其他轮候查封,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视情将拍卖物品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以物抵偿债务。

接着,亦可考虑将拍卖出的物品作价用于融资用途,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需在经历第二次流拍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明。

此外,如果经实际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而拍卖物品性质又不适宜直接抵偿债务,那么可以考虑以此类拍卖物品作为融资工具。

当然,在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需在第二次流拍结束后及时向法院提出此项要求。

再者,如果有第三方有意愿以第二次流拍价格购买拍卖物品,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门也会依法予以批准。

最后,在经过三次司法拍卖仍然未能成功出售的情况下,相关机关有权对拍品采取变卖处理。

若在首次司法拍卖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方在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能够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相关协议,司法机构应予认可。

除此之外,为应对第二次拍卖仍出现的流拍现象,相关人民法院亦可通过降低保留价的方式,将流拍商品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以物抵偿债务。

然而,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不愿意接受,或基于法律原因无法实现物抵偿,法院须解除对该拍卖标的的查封和扣押状态,并将该动产归还被执行人

另一方面,当第三次司法拍卖再度贡献流拍结果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仍然不愿接受或无能力实际支付拍卖标的以抵偿债务时,人民法院须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开始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然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倘若未有人愿意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购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均对此仍无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该资产抵偿,法院则需停止查封、冻结行为,解除这些相关措施,并将该财产重新归还给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策略的实施以及各项法律规定的遵守,均需严格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考量,同时必须遵循法院的最终裁决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

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二、法拍房债权人是否可以竞拍

法拍房债权人可以竞拍,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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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需二次过户司法拍卖二次过户
[律师回复]
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房产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卖行,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在接受委托后。
2、鉴定与估价拍卖:拍卖房产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核定房产评估,并评估结果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导致拍卖失败往往是由于底价过高,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拍卖房产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法拍房流标了,二次拍卖挂网的时间需要多久?
[律师回复] 司法拍卖流拍多久二拍没有具体制度规定时间。看当地产交所的办事效率和它对这事的重视程度。按拍卖的经验:降价二次拍卖,快的一个月内可以拍。正常的是三个月左右。慢的六至九个月。一般流拍后,下一次拍卖的时间间隔约为二个月。需要拍卖公司打流拍调价申请给,确认回复后,才能登公告进行下一次拍卖。流拍原因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动作频出,力度空前,尤其是司法拍卖的标的大户房地产是调控的主要对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当下及可以预期的将来房地产业的回暖普遍不持乐观态度,在没有银行贷款的条件下,企业和个人只能是望房兴叹拍卖公告范围狭窄。一般拍卖案件只在所在地区的报纸上发拍卖公告,而且只有一次,好多人并不能及时看到,对于
第一次拍卖的案件,拍卖行也不在标的物上贴公告,对于人民诉讼资产网,即使干警也知道的不多,且资产网的公示期较短,有的明明还没有拍卖,但上面显示公示已过期,不利于有潜在意向的竞买人了解标的物信息受拍卖标的物限制。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标的物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标的物瑕疵较多,甚至瑕疵不明,意向竞买人不敢轻易竞买评估的方法不妥。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清算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法,但评估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采取市场比较法,而对生产设备,则采用重置法评估价值,买受人没有17税收的抵扣,没有安装和维修的保障,导致潜在竞买人望而却步不动产标的的过户费用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的“惯例”抬高了成本。如个人住房5年以内的买方要承担3的契税,5年以上的买方要承担3的契税,有
第二套的和门面房契税更高,因而降低了竞买人的竞购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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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审理后判令B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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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评估总价值厂贰班荷直沽绊泰豹骏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10年后,申请人向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
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
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卖的重要机能就是通过多方竞争,使拍卖品受到市场检验,实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三位一体。如果过于刚性地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最后,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可见,最高人民也只是将限制再行拍卖次数作为一个原则,也有例外,当流拍三次的不动产可能或已经升值的情况下,我们理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拍卖品价值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后的不动产在升值的情况下,还可再行评估拍卖。(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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