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途径:第一,协商;第二,调解;第三,仲裁;以及第四,诉讼。
1. 协商:在彼此理解和尊重的基调下,合同当事人就所发生的纠纷进行深入的沟通与磋商以达成共识,乃是最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2. 调解:若合同当事人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则有权请求相关机构予以调解。
如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可请求其上级部门介入调解事宜。
上级部门需在公正平和的氛围下,对事件性质进行明确区分,而后展开调解工作,不可实施行政干预。
当事人亦可请求合同监管机构、仲裁委员会、法院等部门参与调解。
3. 仲裁:若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未果,且不愿接受调解工作,可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争议产生之后共同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至相应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4. 诉讼:倘若合同中并无仲裁条款,亦未在事发后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得依法将合同争议诉诸至法院,请求司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因个案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
1、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买卖有纠纷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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