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房屋纠纷怎样维权
针对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民事纠纷解决有以下四个途径:洽谈和协商,调解,仲裁及司法诉讼。
1. 洽谈与协商:合同主体间应在友善且彼此尊重的前提下,通过交流与沟通以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方案,此乃最佳选择之一。
2. 调解:若初次洽谈无果,合同各方在未能就争议内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寻求相关组织或部门进行调解。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国企,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解事宜。
上级主管部门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事实作出调解决定,而非进行行政干预。
同时,合同主体亦能借助如下机构进行调解: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及法院等。
3. 仲裁:倘若合同各方经协商仍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不愿意接受调解,则可依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在矛盾冲突爆发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有权管辖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 司法诉讼:若在签约时并未设定仲裁条款,或在事发之后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将合同纠纷诉诸法律机构,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拍卖房屋纠纷怎样维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