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商品房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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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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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协商,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选择适当时机启动仲裁程序,或者直接诉诸法院进行审理。首先,协商:合同的各参与方应该以友善、诚信原则为基础,充分沟通,通过共同努力来化解矛盾,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无疑这种方式是最好的。
棚户区商品房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朋友买房纠纷怎么处理好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可采取以下四个步骤来进行妥善处置和应对:即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协商,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选择适当时机启动仲裁程序,或者直接诉诸法院进行审理。

首先,协商:合同的各参与方应该以友善、诚信原则为基础,充分沟通,通过共同努力来化解矛盾,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无疑这种方式是最好的。

其次,调解:若无法凑合成行共识,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例如,如果涉案一方或多方属于国营企业的话,他们可以选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这样的调解会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会涉及到政府的行政干涉。

此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合同管理机构、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相关组织寻求帮助,解决争端。

再次,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协商与调解均不满意,他们可以依据原先制定好的仲裁条款或在事件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最后,诉讼:若是在合同中原定的仲裁条款并不存在,事后又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便有权将相关纠纷提交至法院,由司法机关对该纠纷展开审理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借名人的主张可以支持。

但一旦房屋已经被查封、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过户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则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就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就被推定为房产的所属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

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朋友买房纠纷怎么处理好”,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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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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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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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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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前段时间购买了一批商品,现在这批商品到了之后有质量问题,我们公司想要告对方的公司,现在我想知道,产品责任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均受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范,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受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前者的发生不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则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2?二者违反的义务不同。产品责任违反的是对社会不确定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产生的是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要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3?损害事实不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产品质量责任一般情形下仅导致纯粹的财产损害,而不会导致人身伤害。 4?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在产品责任发生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在产品质量责任发生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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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商品房是大产权吗?
棚户区改造的商品房是不是大产权,还是需要根据改造之前的业主所拥有的商品房的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说在改造之前业主所拥有的就是具有完全的啊所有权,那么改造之后就是大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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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当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合同。故上述纠纷的区分标准是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正在建设的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设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已竣工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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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当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合同。故上述纠纷的区分标准是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正在建设的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设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已竣工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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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楼房,商品房,县里现在要按棚户区拆迁,条件不合理,然后我们要去复议,是一个人去复议就可以,还是必须每家都去人复议。一共181户人家。
[律师回复] 棚户区改造房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的,属于经适房的一种,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商品房的土地是开发商有偿购买的,开发商可自行规定其价格并出售。
1、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2、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
3、无户籍房是否也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户口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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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当钉子户有用吗
没用。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而有些地方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强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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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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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典型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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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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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纠纷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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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纠纷
三: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二手房合同纠纷
四: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
二手房合同纠纷
五: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
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二手房合同纠纷
六: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下家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上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担责任。
二手房合同纠纷
七: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有其特殊性,与商品房交易相比法律风险更多,买家稍一疏忽就可能陷入纠纷困局,不仅交易不成误事费工,还可能会官司缠身。在此提供一些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大家在买房过程中不妨参考:
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最好找一个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并在合同中体现房屋中介公司的相应责任。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并非只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这么简单,中介公司最重要的责任是向下家如实报告与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产权人、室号、有没有权利限制等等,。
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二:防止卖方因房屋涨价而卖与第三人造成履约不能(即一房二卖)。 由于现在房价呈上升趋势,所以法院受理的一房二卖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非常多,我们应当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效的防范相关的风险。在目前来讲,在违约条款中将违约金约定的适当高些,是普遍采取的方法。
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三:弄清合同中约定的房产,谁是产权人,这一点尤为关键! 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到场,转而委托他的亲朋好友来签约,买方要弄明白签约人到底是产权人本人还是产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如果是产权人本人,要看一下身份证件。如果是产权人的代理人,要看一下是不是有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而且最好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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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产权与商品房产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通过购买、建设、受赠、抵押、继承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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