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地产开发商未能遵循明确的交房条件,即未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未实现水电燃气暖气的正常供应,或缺乏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关键文件,那么业主有权基于公平原则予以拒收新居。
同时,若开发商无缘无故地违反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经购房者多次催促仍超越三个月以上),亦或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调整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原定的配套环境设置,甚至修改商品房规划设计但未经业主同意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业主有权据此进行维权。
若是开发商未能为业主提供具有资格认证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数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交房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总面积出现差异,且偏差率超过了3%(不包括3%)的标准限制时,业主同样有权拒绝收房,并对购房协议进行相应处理。
若是经过有资质保障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遇到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品质下降的例外),或者因房屋质量瑕疵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及使用体验,此时业主也可以依法行使拒收权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可否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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