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口纠纷怎么处理好

最新修订 |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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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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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纠纷继承问题,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须与案件直接利益相关,明确被告人,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争议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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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小产权房继承纠纷法院受理吗

关于遗产纠纷继承问题,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未必必定获得法院的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的要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原告须为与案件具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其次)需明确指出被告人;再者,(再次)应该具备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最后(最后)该争议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专属职权及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小产权房租赁纠纷法院立案

小产权房租赁纠纷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深圳小产权房继承纠纷法院受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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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相关协议约定做出相应补偿。至于违约补偿的具体方式,消费者和开发商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亦或是安排制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公式。倘若双方未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那么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将会参照下面所指定的标准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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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铺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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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口纠纷怎么解决好
10w+浏览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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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可向所属的居民自治组织或城市管理部门下设的居委会寻求协助以进行调解,同时亦可与物业管理事务所开展深度沟通并争取妥善解决问题。 2.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内载明的相关条款和细则,如有需要,您还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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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铺门口纠纷怎么处理好
10w+浏览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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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处理方式需根据案例情况而定。若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业主可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若开发商拒绝赔偿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可向法定机构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业主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且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有权解约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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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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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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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商铺租赁合同的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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