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买房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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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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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交规范起诉状,法院须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条件则有义务立案,不符则驳回。立案后第5天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开庭前3天书面通知各方时间地点。审理中,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须在接材料后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则7日内裁决不立案并告知原告。对裁决不满,可上诉。
外地人买房纠纷怎么解决

一、房产买卖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敬请注意,如您有维权需求,建议首先通过合法途径展开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以积极的态度遵循相关程序,向房产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诉讼,并按照以下具体步骤操作: 1. 请您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务必提交规范的起诉状,以便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后续流程处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法院收到您的起诉请求后,通常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立案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如果您申请立案的条件得到满足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房产地方法院就有义务为您立案。

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请求,法院也有权予以驳回。

3. 一旦获得立案许可,法院会在立案日的第五天内向被告人发出相关电子文件,即俗称的“起诉状副本”。

4. 在开庭日期的前三天左右,法院将会书面通知原告以及案件中的另外两位当事人(包括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关于开庭事宜的时间与地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切实保护所有当事人依据法律所享有的行使起诉权利。

凡是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无论涉及何种案件,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处理。

对于符合起诉所需条件的案件,法院有义务在接到起诉材料的七个自然日内进行立案,并发起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法院则需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裁决书,拒绝立案,并同时向原告告知仲裁结果

最后,如果您对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您有权选择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房产买卖纠纷起诉流程具体如下:

1、房产纠纷属普通民事案件,由原告准备起诉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起诉进行审查,以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审不超过六个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不超过三个月。

4、律师费各地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区别,可到当地咨询。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没有完全胜诉的,则按比例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买卖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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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民事纠纷冲突,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 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 2、不方便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0条 我国和外国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的,外国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判决已经被我国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11条我国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原则”; (2)受理案件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 (4)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7)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 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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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种类,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合同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
二、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我的老婆是以个外国人,这位一段时间就要进行基础了,但是我们还不知道涉外遗产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这么解决这个问题,涉外继承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决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关于继承问题的规定差别很大,因而,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直接影响涉外继承的处理后果。所以,各国为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和保护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对涉外继承案件多实行专属管辖。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所以,被继承人本国法院、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遗产所在地法院都对涉外继承案件有管辖权。当然,具体涉外继承案件应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亦实行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是一种很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它既涉及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财产权益,也涉及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财产权益。闪此,处理好涉外继承关系,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财产权益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外交关系的正常发展。  关于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也作出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原则上采取区别制,即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在地法。这种区别制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采取的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的主张,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关于住所,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住所不同于居所。一般来说,居住只是公民暂时屉住的地方,一个人可有多处居所,但不能有多个住所。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关于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遗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这是对两条适用原则的例外。如果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关于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原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则按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涉外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就是说,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承受的遗产是不动产,则应当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如果外闰人遗留的遗产是动产,则应当依该外国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处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 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离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蹭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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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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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买房纠纷怎么起诉
面对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权。首先,业主应与开发商沟通修复瑕疵,确保符合交房要求。若开发商未履行义务导致问题未解决或交房延期,业主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解除购房合同或退房。业主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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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没签合同、没买社保、随意降薪,这些以前看似平常的动作,都是违法的,企业要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一旦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只要及时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就能避免吃亏。 2、遇到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责令企业作出改正,甚至进行处罚等。一般2个月内可以完成。维权成本几近于无。 3、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4种方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提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4、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5、聘请律师处理劳动纠纷,事半功倍。律师的专业水平对于成功解决纠纷起到很大帮助,律师函及其他文书,更是有震慑作用。 6、劳动纠纷也是有法律保质期的,过期可就不会受法律保护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不良企业,一定要及时维权。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8、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9、劳动者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目前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10、如果真的遇到劳动纠纷,而且您还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时候,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您一句,还可以试着申请国家免费的法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总之不要着急,记住保管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如果协商不成,就果断采取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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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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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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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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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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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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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纠纷纠纷的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应注
[律师回复] 一、如何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便捷。当事人应当了解如何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协商解决,要想为自己争取权益,需要一定的协商技巧。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咨询一下,请提供一些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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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买房纠纷怎么办理
处理购房纠纷的方法包括:平等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行政解决和诉讼。通过友好沟通、遵循规范程序、尊重调解结果、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向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诉讼,可快速完善解决购房过程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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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朋友想知道好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不知道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抵押合同纠纷判决书纠纷怎么解决的呢
[律师回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
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
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
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以上是抵押合同纠纷判决书中纠纷怎么解决的解答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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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纠纷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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