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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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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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房产交易的经济纠纷,买方在特定情况下可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房款和利息,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及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责任。卖方隐瞒预售许可证明、抵押或已售事实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买方同样可要求退款付息并赔偿。若卖方与第三方勾结导致买方无法购房,买方可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房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一、买房纠纷属于什么类型

涉及房产买卖交易的合同纠纷,通常被认定为经济领域的特定类型案件。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已支付房款和相关的利息,同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可以向卖家提出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额度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求:1.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卖方未经买方知情就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2.合同签署完毕后,卖方再将此屋转让给了其他人。

第九条对出卖人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能出现的以下各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这些行为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或者被撤销或解除,买方可以索要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索赔相应的损失,还可以向卖方依理提起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额度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1.故意隐瞒其实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恶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相关事实;3.故意隐瞒已将房屋出让给其他第三方或者为了应对拆迁赔偿安置房屋事宜的事实。

第十条则强调,当买方认为卖方与第三者明面上勾结、私底下真相不明地另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并且完成了房屋交付等行为,导致买方自身无法获得房地产权益时,那么可以据此申请确认卖方与第三者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房产纠纷有什么类型

房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商品房预售纠纷、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出售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纠纷属于什么类型”,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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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怎么避免租赁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4、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应关注是否超建设范围或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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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转让纠纷,纠纷纠纷由谁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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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件诉讼怎么处理
为确保司法公正,需核实被告身份信息,个人需提供户籍证明,企业或组织需提供注册资料。诉讼参与者需准备详细的民事诉状,包括身份、请求和理由,并可申请财产保全。递交诉状后,需缴纳审判费并提交证据。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庭审流程包括身份核查、法律关系告知、回避申请、庭审调查、质证、提问、辩论、调解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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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纠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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