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使用
在法律上,一处房产若先为一方所转让且随后又被另一方再次转售,那么该座房屋的所有权就将归属第一次进行了过户手续的那一方;当两项交易涉及的合同均未能顺利完成过户所需的法定程序时,房屋的归属权将会是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那一方;若连过户手续与预告登记都尚未开始实施或完备的话,那么房屋的归属权即会归于首先实质性地占用该房产的一方所有。
对于那些有效合同的签约方来说,他们有权利向出售方提出强制执行合同并移交房屋的要求;至于可撤销合同的签署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同样具有向出售方寻求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
1、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
3、若均未办理登记且房屋尚未交付,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使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