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怎么收回
如若房产系父母提供资金购买所得并且事先已有明确约定,那么当子女违反该约定时,父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消房产所有权。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父母资助子女购置房产且房本署名为子女姓名的情况下,此乃一种赠与性质的行为,房子已然交付使用。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视为有效理由,使得赠与方得以撤销房产并回收房屋所有权:
2.对于赠与财产的产权人有赡养义务却未履行;以及3.未能遵守赠与协议中所规定的应尽职责。
请务必知晓:
赠与行为的撤销权力,须自知晓或应该知晓可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然,除了上述方式外,还有其它情形可能涉及子女与父母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需依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处理,并不意味着此类情况总是能够收回房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第四,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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