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可以解除别人的居住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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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所有权人一般不能随意解除他人的居住权,因为居住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如需解除居住权,应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房屋所有人可以解除别人的居住权吗

一、房屋所有人可以解除别人的居住权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居住权享有人有权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通过占有、使用他人的房产来实现生活居住的所需。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详细具体的居住权合同。

该居住权合同通常需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条款:

首先,明确各方的姓名或者法人的名称以及各自的具体居所地点;

其次,规定住宅的准确地理位置;

再次,规定实际居住的环境与相应的要求标准;

此外,确定适当的居住权期限;

最后,为可能出现的争议事宜提供了解决方案。

一般的,居住权的设定是无偿的,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

进行居住权设置时,必须向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只有当申请完成登记后,才能正式生效。

居住权原则上不能被转让或者继承,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出租,唯一例外就是如果双方事先有过明确协议。

居住权到期或者居住权本人去世后,居住权即告解除,后续应该立即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居住权的性质,大致可归纳如下: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旨在将建筑物中特定区域排除在所有人之外,以便用于住房用途。

其具体内容主打居住权益,允许使用者基于居住这个主要目的来使用该房产,并且能够排除所有人或第三者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2)居住权的使用只能用于居住目的,假如包含其他目的如商业用途,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居住权。

其适用的对象限于那些已经建成且适宜居住的建筑如房屋等;

3)居住权的行使范围,不仅要考虑到个人的实际需求,还包括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承担照顾责任的人员,甚至是允许共享这些设施的其他人。

另外,作为居住权的主要利用者,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宠物朋友们;

再者,居住权不可与他人分享,形成个别个体独享的局面;

4)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性质,其设立旨在确保居住者晚年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因此不能随意转让或继承;

5)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居住权在古罗马法体系中是为了解决一些女性或奴隶由于缺乏继承权而生活无着落的问题,如今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父母健在、曾经历过婚姻而无住房的女性以及劳动者例如保姆等群体的权益保障。

综上,居住权制度虽以恩赐为初衷创立,但设立居住权却是实实在在的免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所有人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离婚房子怎么分

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

1.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如果双方不同意竞价的话,可以拍卖,所得财产再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所有人可以解除别人的居住权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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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相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现行的监视居住的不同。如果遇到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进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深刻体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独特属性
1、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
2、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一方面,相对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适度较高,与正常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尽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行动、生活会受到监控,但相较于羁押,其在室内的日常生活、行动仍有一定的自由度,无须受到专门和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在指定监视居住中,基于侦查利益的考虑,律师会见、通信也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选定、室内环境的布置、室外监控以及行动规范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因此,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可控制性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明显强于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尤其是住所型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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