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经过二次审理之后,再次上诉仍然保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对于已被判定有效力的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并认为确存在错误的话,就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审申请。
然而,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原有的判决或裁决都不会因为申诉而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这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第九十条规定:
“当争议方对于业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决持有疑问,认为确实存在错误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再审,在此期间原判决、裁定仍应继续实施。”此外,第九十二条还明确指出:
“各级别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要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第九十一条所述任一情况,或者发现调解行为违背自己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存在违法现象,觉得有必要再审时,应当提交至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行政案件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什么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案件不服二审判决怎样申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