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经过二次审理之后,再次上诉仍然保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对于已被判定有效力的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并认为确存在错误的话,就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审申请。
然而,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原有的判决或裁决都不会因为申诉而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这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第九十条规定:“当争议方对于业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决持有疑问,认为确实存在错误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再审,在此期间原判决、裁定仍应继续实施。”此外,第九十二条还明确指出:“各级别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要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第九十一条所述任一情况,或者发现调解行为违背自己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存在违法现象,觉得有必要再审时,应当提交至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即是关乎当事人权益及责任归属,且经过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方面立案受理与审查处理的各项行政纠纷。这类行政争议一旦得到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层面的受理,便自动转变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案件;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启动处理行政争议的必要前提,便是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现象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组织是否依循法律程序而发起的控诉或申述。依照整理、处理行政争议的相关机关的区别,可以将行政案件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亦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普遍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欠妥之处,从而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特定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此类相关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投诉后,会予以调查并加以妥善解决的行政案件。
其次,则是被视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从而获得人民法院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那些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畴但同时又有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审理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行诉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审理之后,当事人仍然享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的权利。然而,无论是否提出申诉,一审法院下达的判决和裁定都应当继续按照既定方式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九十条规定,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疑惑并确信其存在错误之处,可以寻求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同时,第九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当法院院长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调解过程中存在违反自愿原则以及内容违法等情况时,如果认为需要进行再审,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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