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进行实际执行动作的话,申请人均有权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首先,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诉法》”)的相关条款,即该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应上级人民法院在审阅过程中的决议与裁定,既可责令原来属地的人民法院在特定期限内依法执行,亦或是通过决定由本院自主承担执行事务,或则是向他院发出指示从而确保其它人民法院能够有条不紊、合规合法的展开执行工作。
其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核异议。对于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之后半年之内仍未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形,申请人有权于半年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真实有效的复核异议。
另外,倘若被执行人存在行踪不详或偿付能力受限等问题,各方申请人务必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可能藏匿的财产线索,并能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法院提供此类重要信息。若被执行者方面有担保人者,申请人可以提出强制要求,要求法院将此担保人列为共同被执行对象。在任何情形之下,只要案件尚未圆满落实执行工作,请各位当事人切勿贸然同意执行程序中断或终结之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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