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如何法院调解
法庭可以在审判程序执行之前,即庭前阶段,以及审理完毕进入到法庭辩论环节之后,这两个时间段内均能进行调解工作。调解程序具体实施步骤包括以下五个重要环节:
1.由法庭履行职责,积极引导交通事故各相关方参与到调解之中来;
2.向各方当事人清楚明确地阐述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并认真听取各级当事人发表的观点和看法;
3.深入探寻事故发生的经过细节,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
4.在此基础上,公正合理地判定出每位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同时确定各项赔偿费用的支付期限;
5.最后,由法庭监督各方共同签署调解协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若各方友好协商,调解成功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理应制定一份详细记载争议事项、案件事实发展及结局等内容的调解书。而第一百四十二条则对此加以补充说明,即如果法庭辩论已经圆满结束且所有法律分析已经充分展开,则必须依法做出判决。在判决之前,如仍有可能进行调解,应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无果,应立即执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以下主体:
一、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
二、如果车辆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存在以下情况的,车辆所有人也是赔偿主体:
(一)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二)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则被挂靠人也是赔偿主体。
四、如果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转让也是赔偿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如何法院调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