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签订劳动协议满两年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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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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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两年,将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补充签署书面合同,并支付满一个月次日起至满一年前一日的11个月二倍工资。在北京,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仅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索赔。虽有法院支持超过11个月的主张,但仲裁机构可能因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要求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赔偿。但并非所有仲裁机构都接受此类诉求,如不受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公司未签订劳动协议满两年怎么赔偿

一、公司未签订劳动协议满两年怎么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长达至少两年期间内未与之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被认定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即已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应该立即与劳动者补充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签署手续,并且务必要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11个月份的二倍工资。因此,对于在过去2年内未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赔偿款的计算方式是从您入职满一个月之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直至入职满十一个月为止的这段时间内,雇主应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您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北京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主张双倍工资权益的话,通常而言北京市的仲裁机构仅会支持11个月份的双倍工资索赔请求。尽管法院判决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如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曾判决认定超过11个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但也有些仲裁机构会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作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仲裁机构都会接受此类诉讼请求,某些仲裁机构可能会直接向您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此时您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去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未签订劳动协议满两年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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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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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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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订合同只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
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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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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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格式范文
甲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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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竞业禁止补偿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离职前月度平均工资的80%。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25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2、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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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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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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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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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订立婚前协议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订立婚前协议书: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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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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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以避免因起草时不慎而给将来造成巨大损失,达不到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
婚前协议书范本:
婚前协议书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喂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应该怎么签订赡养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签订赡养协议 如何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主要是:
(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
(2)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3)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
(4)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5)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6)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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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下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协议时,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老年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的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即使没有签订赡养协议,老年人同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才请求赡养的案件,没有时效限制并且诉讼费用的收取也较低(一般为50元)。被赡养人如果经济困难,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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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签订离婚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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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伙协议是怎样订立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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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签订年薪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前言为充分发挥资本的社会功能,缓解区域经济发展中“三农”及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积极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家企业拟合作成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基于此目的,各协议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对成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主要事项,达成本协议,约定共同遵守。
二、公司结构
1、公司名称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住址为。
2、小额贷款公司由2个股东(即协议人,以下皆指协议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份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份出资万人民币,占的股份。
3、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公司成立董事会,设立监事。大股东即占公司股份最多的协议人担任董事长,其他股东担任董事、监事。
5、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要分明,各负其责,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议,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到公司经营状况对股东、董事、监事透明。
三、经营情况
1、公司须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制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2、如公司的业务涉及到股东个人,则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业务流程办理,不能有特例,必须对其他股东负责。
四、利润分配
1、从公司成立第一年起,每年度从总利润里拿出50,根据各位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各股东完全收回出资金额后的次年起,每年度从总利润里拿出20,根据各位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五、增资、撤资、股权转让
1、增资、减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可以增资、减资,但股东增资、减资的程序、金额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责任承担
1、各股东必须按出资所占股份比例,先将其中5的出资存入一个固定账户,作为保证金和成立公司所需的费用。
2、各股东必须按时足额认缴股份出资,若不能按时认缴股份出资,则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扣除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保证金并承担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保证金按已出资的比例分配给已按时出资的股东,作为损失赔偿。
3、如因部分协议人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造成其他协议人损失,则过错方应承担其他非过错方的损失。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人自行商定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八、若各协议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各协议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本协议签订地人民。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两份存档,经各协议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协议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协议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签订协议后反悔,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吴某与李某系远房亲属关系。吴某一生未婚,年岁渐大却没有人照料,李某经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吴某甚为感动,遂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载明: “遗赠人吴某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受赠人李某是吴某的远房侄子,平日对遗赠人生活上多方照料,现遗赠人与受赠人订立如下协议:由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病死。遗赠人现共有存款60000元及两居室房屋一套,待辞世后,所有遗产均归受赠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提出由其主管吴某家庭经济的要求,遭到吴某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拒绝再照顾吴某的生活起居。吴某遂诉至,要求解除其与李某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辩称,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由于一部分协议内容已履行,因此要求吴某补偿其5000元。
签订遗赠协议反悔,遗赠协议怎么解除?
本案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1)是双方法律行为,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它的订立、变更、解除,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2)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具有有偿性。即遗赠人取得扶养人供养自己的权利,是以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转归对方为对价。而扶养人必须承担供养义务,才能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
(3)是一种诺成性的法律行为。一经双方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4)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孤老或者盲聋哑残者。本案中,被告李某因未获得主管经济的权利便拒绝再照料原告吴某,由此可见李某签约的动机不纯。原、被告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协议,因此判决准予解除是合法合理的。
至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已付供养费补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判决未予支持亦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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