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的方式包括下列哪几种
长久以来,保证担保这一法律制度拥有五大主要的手段或方法:
首先是“保证”,即保证人与债券人都可以合意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是未能尽到其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由保证人负责依据双方的约定立即接手并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其次是“抵押”,有两种类型,即由债务人工人或者第三者,既不是债务工也不是保证人的人,来决定是否要转让并占有抵押财产,从而使该财产成为对未偿还的债务的担保,或者是仍保持原状不变,只是通过某种方式把它视为债券的担保;
再次是“质押”,它的过程是由债务人工人或者第三者,通常也是债务工,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控制,或者是协商一致,将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虽然仍归债务工所有,但却让债权人掌控;
然后是“留置”,当债权人依附于一份合约定金已经取得了债务人的动产之时,就产生了留置权;
最后是“定金”,它本质上是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以确保对方信守承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债权实现的费用,当事人有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证的方式包括下列哪几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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