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标准不低于什么标准
在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领取到这样的失业保险金呢?
具体来说,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人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必须是非自愿性的中断就业行为;
其次,申请之前,需要在目前的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满一年以上;
最后,要完成了相关的失业登记,并且有着强烈的求职意向。
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同时,他们的雇主也承担着相同的义务。具体而言,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依照相关规定,失业人员从第一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将依据他们所缴纳失业保险经费的时间长短来确定;而在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期间,所能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则以他们初始领取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为基准来发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认定标准应长期低于城市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且需明显高于同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对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辞职之前累积缴费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已经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将在此次计算中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五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的标准不低于什么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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