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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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后再次被聘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权益不再受劳动法律保护。但如因劳务合同导致伤病,有权要求雇主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一、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对于那些在退休之后重新受聘的个体而言,他们在执行公务期间遭受的伤病无法被视作是工伤事故的范畴。这是因为对这些离岗后再就职的人来说,他们与雇主之间构成的只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此,他们的权益也将不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因此,这类情形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对于交付劳动力的个人来说,如果他们因为参与这份劳务合同而涉身于涉及到伤病的事件,那么他们还是有权利要求业者给予他们以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该怎么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返聘人员,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的责任,需要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则需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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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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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则不能主张。
以上是对退休返聘人员享受工伤待遇吗的说明供参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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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退休了,然后返聘,然后受伤,想帮朋友咨询一下退休人员返聘受伤误工费一些事。
[律师回复] 你好,下列是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受伤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目前广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
一: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观点
二: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
  误工费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搜索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
  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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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内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根据人社部发〔〕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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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本返聘协议于2009年7月1日生效,至6月30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董事局秘书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四、报酬甲方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乙方上月报酬,乙方报酬为基本工资元,加班费:元/月,合计每月元/月
五、保密义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医疗期间工资支付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金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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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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