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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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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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均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有明显区别。取保候审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的,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暂时不羁押,等待审判;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检察院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审查,若认为无需继续羁押,可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样吗?

一、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样吗?

两者确实存在显著差异。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具有各自独特的性质特征。具体而言,取保候审属于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刑事侦查环节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由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羁押执行进行深入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无需继续羁押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将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相应强制性措施的建议性的监督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样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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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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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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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几天
37天。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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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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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率是不是很低?
[律师回复]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通过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为刑事诉讼活动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根据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实际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即,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明确的实际上应属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括各类变更、延长羁押期限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的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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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批准逮捕后进行的司法程序评估,旨在决定是否应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这项审查可由检察机关自行或接受家属、代理人律师申请启动。改革后,原本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的工作现转交至"捕诉"部门,即逮捕批准检察官处理相关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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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要一份故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我表弟犯事现在是需要这个申请书,虽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反正就是说是需要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郭志勇,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联创广场C120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于某年某月某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某看守所。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郭志勇律师作为某某某的辩护人,现郭志勇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就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已经固定了本案全部证据,某某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之前无前科,也未受过治安行政处罚,本次犯罪是应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而实施的,自已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人就补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为此,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请司法机关给予当事人改过机会,从轻处罚。

4、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涉案金额仅为某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及“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情节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郭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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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批准逮捕后进行的司法程序评估,旨在决定是否应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这项审查可由检察机关自行或接受家属、代理人律师申请启动。改革后,原本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的工作现转交至"捕诉"部门,即逮捕批准检察官处理相关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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