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应法规,被拆迁者以及房屋承租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起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租借凭证以及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进行单独统计,并由拆迁实施团队按照实际的住户数量进行补偿安置(由此推算出该房产户口簿中所登记的人数)。
如果现在户口本中登记的家庭人口为六位,则应依据这个数字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对其中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士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予以适当的关注和关照。
2、对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被拆除之后获得的相关补偿款项,这实际上是对业主遭受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房产的主人。
若房产持有人多于两人,则应按照他们各自所拥有的权益进行公平的分割。
然而,在该房产中生活的其他同居者则无法主张分享这些补偿款。
3、拆迁补偿,是指地区政府或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将要被拆除的房屋所有者依法所作出的经济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方式可分为三类:
货币补偿是根据各种法定标准,由专业机构对被拆房屋进行准确评估,从而产生一个多元构成且具有固定依据的补偿金额。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几种,各种补偿形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也可以协商选择综合性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补偿的安置房是谁的名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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