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的分配,究竟是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划分,抑或之后进行划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并未受到法律方面的强制约束。
然而,在协商离婚的情况下,通常会首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育事宜达成一致共识,随后,携带这份离婚协议书至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最后,再按照已经签署的协议内容,着手执行相应的财产分割程序。
若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对于财产的分配如果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最终可能需要由法庭来做出公正的裁决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有先后顺序
财产分割要公证有先后顺序,遗产公证当然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去公证,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下不能去公证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财产分割是离婚前分还是离婚后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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