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之归属问题,必须明确的是,此类费用应该全部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以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如下前提下,任何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的财产损失,只要当事人提出索赔申请并且合乎法定条件,法院应予以全面支持:
(一)是用于维修受损车辆所必需的花费,以及车辆所承载物品带来的实际损失;
(二)就是指因为车辆完全灭失或者失去了修复可能的情况下,用以购入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内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匹配的车辆的全新置换费用。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由于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扣押而导致的车辆闲置,那么是不能向当事人收取所谓的停车费的。
这是因为交警依法暂时扣留车辆属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合法执行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可视为交警队伍合法执法的必要开支,对此,车主并不存在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交警在扣押车主的车辆完成相应的违章查处之后,应当以最初的状态将车辆归还给车主,而法律也对此并未做出要求车主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规定,因此,让车主支付所谓的停车费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索要赔偿医疗费的。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般可以要求赔偿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对方百分之八十责任拖车费和停车费谁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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