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之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所适应的使用人群有所差别;
其次,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紧接着,它们在法律领域中的影响力也各不相同;
再者,它们在期间计算起点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接着,在于期间是否可以调整这一问题上,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然,最终表现出来的是法院对于这两种诉讼时效的自主适用情况也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为三个自然年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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