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全款买车写的女方名字,离婚车归谁?
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购置之汽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辆无疑被认定为具有分割性特征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由于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具有独特的不可分割特性,因此,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将汽车权益赋予登记注册的一方所有,同时拥有汽车所有权的一方也需在财产分割阶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在具体实践中,若涉案车辆在结婚证书发放之前由男方购买且行驶证上标注为女方姓名,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协议共识,则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若未曾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如购车时间发生在婚前并且行驶证上登载女方信息视同为向女方进行的个人赠与行为,则涉案车辆应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婚后购置的车辆,除非当事人之间又明确的特殊约定,否则,一般都会认定为可分割性的夫妻共同财富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男方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
婚前男方全款买房,离婚时的分割有以下情形:
1、婚前男方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女方无权分割。
2、婚前男方全款买房,结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的,即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盗汗,在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关于分割,加名的时候约定份额的,按照份额分割;没有约定份额的,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男方全款买车写的女方名字,离婚车归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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